超龄人员领取最低养老金的做法缺乏科学依据

发布时间:  2010-1-21    新闻来源: 统战部

重庆市政府于2008229颁发了渝府发《200825号文件,对曾经在重庆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文件规定:从200811日起,由登记地社会保险局按照重庆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照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并且实行社会化发放。这一文件对于解决我市长期在企业做临时工的编外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使之基本生活有保障,为维护这一群体的生存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本文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应当及时加以解决。以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说明:我市某居民系企业员工,虽然他有专业技术,由于体制的原因,先后在多家国有和私营企业打工,工作时间长达30余年。1994年已经年满60岁,就从企业辞职回家,企业一直没有为他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现在一月只有450元养老金。九龙坡区一位年满80岁的老人,每月才600元。与他同龄的体制内退休的企业人员,每月可以领取2000元左右。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虽然他有专业技术,又特别老实,也不熟悉相关政策,同样为国家做了几十年的贡献。但是,养老金的待遇却差别很大。市政府的文件只是在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上迈出了正确的一步,但是只是一小步。

第二,同样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重庆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文件)文件精神,重庆市在2007—2008年期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文件规定,这一部分群体领取的养老金又大大超过按照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所享受的养老待遇,平均超出40%左右。显然,这一差别待遇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对策建议

客观上讲,超龄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员大显身手的时代是计划经济的特殊时期,每月所得还难以养家糊口,在他们退出工作岗位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之时,也没有养老保险的问世,老了以后失去了劳动能力,除了子女的给予,超龄人员自己年老体弱多病,失去了挣钱的本钱的同时也失去了生活来源。给予这一群体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超龄人员基本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建议:

第一,确保这两大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等化,不能够人为地扩大两大群体养老金不合理的差别。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和超龄人员的产生,都是历史的遗留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给予基本养老金。

第二,认真执行高龄人员的增发养老金政策。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即70周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周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这一规定在一些区县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应当引起政府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老年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如果对80岁以上的老人采取歧视性的政策,这不仅是对我国悠久的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是一个严峻的道德挑战,也是不执行相关政策的行政不作为。

第三,鉴于两大群体都存在年龄结构差距较大的现实,我们建议:对年满80岁以上的老人,应当大幅度提高养老金待遇,其每月的养老金应当达到1500元以上,而不是现在的600元的低水平,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财富共享的目标。

    第四,取消渝府发《200825号文件中的不合理规定,超龄人员大多年满75岁,现在生存人员的数量并不多,社会保险局完全可以比照重庆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月养老金;而不是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养老金。请问:社会保险局实行最低标准的科学依据又在那里?其实,按照我国平均寿命73岁来看,80岁以上的老人的确不多,我国现在的雄厚财力也足以维持他们体面的生存。

第五,养老保险的政策性较强,跨越几十年,有不少政策规定至今仍在适用40年前的政策。因此,我们的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主动检查涉及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清理不符合现行政策的政策法规,加强政策法规的编纂,并且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以便满足广大市民的知情权。( 民建沙坪坝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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